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秋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5 年度保險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64,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