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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吉祥如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縈縉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 黃華山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原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5年9月1日本院成立同時移撥本院):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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