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勞訴,15,2017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柯朝耀
王麗珠
柯敦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高文斌
黃永健即黃永健建築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具狀陳明:①是否聲請傳喚證人調解委員蔡朱童或在場之南山公證人員蔡育欣,查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547號調解成立之真意及既判力所及之範圍(如聲請並查明其送達地址)。

②就訴外人吳政原部分除前已受償之400,000元外,迄今是否曾再受償其他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