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勞訴,59,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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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鄧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 告 蘇子方即高雄市私立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因被告主張扺銷,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聲明方式無法計算扺銷後之何日起算按月給付之金額。

原告應計算出被告至本件言詞辯結之105年12月20日(或至105年12月17日止)共積欠多少之薪資之具體金額後,與訴之聲明第2項之金額合併計算其金額後,更正為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000元,及自105年12月21日(或至105年12月18日止)起按月給付000元。

三、被告應指定扺銷之順序(年終獎金、欠薪何者先扺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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