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13277,2016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黃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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