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13278,2016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債 務 人 林佑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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