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315號和解成立,而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有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依該和解筆錄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