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25558,2016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清晰可讀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每月違約金以何者之百分之零點五為計算,及其依據。

二、債務人許秀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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