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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8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惠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其附表「自民國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之法律依據為何(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二、債務人莊惠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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