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25689,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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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寶堂於民國10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16日止累計202,923元正未給付,其中192,476元為本金;

9,163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568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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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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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寶堂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9%│
│    │192476│          │8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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