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25691,201609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91號
債 權 人 呂凱華
債 務 人 林惠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元,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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