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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
債 權 人 陳國庭
債 務 人 珍藏永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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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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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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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LD0000000 │150,000元 │104年3月2日 │104年3月2日 │6% │附退票理由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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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LD0000000 │200,000元 │104年3月6日 │104年3月6日 │6% │附退票理由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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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LD0000000 │500,000元 │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28日│6% │銀行告知已成拒絕往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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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LD0000000 │200,000元 │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6% │銀行告知已成拒絕往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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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5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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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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