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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武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文件(含通知內容及合法送達雙掛號回執)及債權人委任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前揭文件之證明。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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