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72號
債 權 人 陳青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見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債務人陳見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