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57號
債 權 人 壽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蓋有公司大小章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