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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20號
債 權 人 全球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六合(原名:方忠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方六合(原名:方忠復)經核戶籍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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