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31270,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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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天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林廷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記載為「林廷昌即佳佳動物醫院」;

倘係合夥,債權人應記載為「佳佳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即負責人)」)

二、另佳佳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倘非屬獨資,則債務人林廷昌是否仍列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三、釋明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若是,其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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