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催,605,2017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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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黃文慶即黃林秋琳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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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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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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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D 1478180 2│股票│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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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223894 5│股票│1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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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345509 8│股票│1   │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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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447685 6│股票│1   │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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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561878 6│股票│1   │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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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385292 6│股票│1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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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419812 9│股票│1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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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453562 8│股票│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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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484949 5│股票│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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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519796 9│股票│1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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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554343 8│股票│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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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593646 8│股票│1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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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648090 1│股票│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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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08595 2│股票│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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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11578 4│股票│1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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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959656 1│股票│1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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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06306 3│股票│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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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260434 7│股票│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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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00882 3│股票│1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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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31272 0│股票│1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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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50999 5│股票│1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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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761924 1│股票│1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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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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