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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左經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其中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該方案,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而逾期未以書面確答,依法視為同意該方案,查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5 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6 人之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084,650 元,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4,293,210 元之二分之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上開事項,有債權表、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已離婚,主張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母親及患有智能障礙,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妹妹,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等貴重之資產,而觀諸上開更生方案,債務人已確實遵照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00 號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所示,就其任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郵政人員之實際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約40,383元中,扣除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後,將每月剩餘所得全數用以償還各債權人,堪認其已竭盡所能而盡力清償,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依法應予認可。
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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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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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生履行期間分二階段還款,每1 月為1 期,共計72期,每期在25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42期每月還款金額8,000 元,合計還款336,000 元;第43期至第│
│ 72期每月還款金額13,700元,合計還款金額411,000 元。於每年2 月、8 月│
│ 時各增加清償金額40,000元,合計還款金額480,000 元。 │
│2.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3.清償比例:28.58%。 │
│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293,210元。 │
│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27,0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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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 至42期│第43至72│每年2 、8 │
│ │ │例 │每期清償金│期清償金│月清償金額│
│ │ │ │額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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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一資│ │ │ │ │ │
│產(股)公│ 334,388 │ 7.79 │ 623 │ 1,067 │ 3,116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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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 │ 482,360 │ 11.24│ 899 │ 1,539 │ 4,494 │
├─────┼───────┼───┼─────┼────┼─────┤
│甲○(台灣│ 973,713 │ │ │ │ │
│)商業銀行│ │ 22.68│ 1,814 │ 3,107 │ 9,072 │
├─────┼───────┼───┼─────┼────┼─────┤
│元誠第二基│ │ │ │ │ │
│金資產(股│ 854,280 │ 19.90│ 1,592 │ 2,726 │ 7,959 │
│)公司 │ │ │ │ │ │
├─────┼───────┼───┼─────┼────┼─────┤
│富邦資產管│ │ │ │ │ │
│理(股)公│ 439,909 │ 10.25│ 820 │ 1,404 │ 4,099 │
│司 │ │ │ │ │ │
├─────┼───────┼───┼─────┼────┼─────┤
│良京實業(│ │ │ │ │ │
│股)公司 │ 1,208,560 │ 28.15│ 2,252 │ 3,857 │ 1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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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總 │ │ │ │ │ │
│ │ 4,293,210 │100.00│ 8,000 │ 13,700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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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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