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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馮貴珍
代 理 人 陳家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聲請人名下有一輛民國104年出廠之汽車(TOYOTA VIOS),預估現值約新臺幣(下同)43萬元左右,已不足清償有擔保債權人和潤企業車貸45萬元(聲請人逾期補列於債權人清冊,經本院裁定駁回)。
另查,聲請人有投保三商美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44,832元。
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6、102年次),聲請人為工作方便,與次子住於娘家,長子則與配偶住於台南公公所租賃房屋,聲請人於假日再帶次子回台南相聚,是其雖無庸支付房租,但須負擔每月往返高雄、台南之交通費約3,000元。
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105年1月至106年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37,024元,另領有年終獎金44,987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中古車價查詢、和潤汽車強制執行公文、保險同業工會投保資料、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12,185元,另於每年2月15日增加提出年終獎金八成即36,00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44,832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雖無房屋支出,但須負擔往返高雄、台南交通費3,000元,另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以每月9,785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原自陳每月須負擔子女扶養費13,600元,本院認尚屬過高,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再與配偶分擔,即以每月9,785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平均月薪扣除交通費、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八成加計保單解約金全部用於清償,另於每年2月提出年終獎金八成即36,000元,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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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另於每年2月15日 │
│增加提出年終獎金八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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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清償金│每年2月增 │
│ │ │例 │額 │加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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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銀行│ 72413 │ 1.09%│ 133 │ 392 │
├────┼──────┼───┼─────┼─────┤
│聯邦銀行│ 37147 │ 0.56%│ 68 │ 201 │
├────┼──────┼───┼─────┼─────┤
│遠東銀行│ 330592 │ 4.99%│ 608 │ 1796 │
├────┼──────┼───┼─────┼─────┤
│玉山銀行│ 0000000 │17.93%│ 2185 │ 6454 │
├────┼──────┼───┼─────┼─────┤
│華南銀行│ 0000000 │30.31%│ 3693 │ 10911 │
├────┼──────┼───┼─────┼─────┤
│三信銀行│ 735460 │11.1% │ 1352 │ 3996 │
├────┼──────┼───┼─────┼─────┤
│裕融企業│ 251273 │ 3.79%│ 462 │ 1364 │
├────┼──────┼───┼─────┼─────┤
│中租迪和│ 0000000 │30.24%│ 3684 │ 10886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 12185 │ 36000 │
│ │ │償總額│ │ │
├────┼──────┼───┼─────┴─────┤
│清償成數│ 16.49% │還款總│ 0000000 │
│ │ │額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裕融企業及中租迪和,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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