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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雯慧
代 理 人 洪士宏律師、蘇辰雨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淑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邱祖賢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鍾嘉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胡大健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目前於頂聖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廚務,據其民國104年4月至11月員工薪資明細表,扣除勞健保費,平均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3,544元【計算式:(24,410+23,133+23,302+23,414+24,634+22,834+23,854+22,774)÷8=23, 544,本件均採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
而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係以內政部公布之高雄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房租部分比例後以9,451元為據,另加計未成年子女蔡○諭、蔡○倪(分別為87年、88年生)之扶養費2,366元及房租費用6,000元,經以每月固定收入23,544元減去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5,727 元【計算式: 23,544-9,451-2,366-6,000=5,727】;
此外債務人目前另有中華郵政保單解約金 35,653元,如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六年履行期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與扶養費後,經計算結果為 447,997元【計算式:35,653+(5,727×72)=447,997】,而其十分之九則為 403,197元,且縱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尚不及一成,但就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而言,所提更生方案應否認可,重點在於債務人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清償之能事,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而非以債務人之清償成數為斷。
綜上所述,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月20日付款,每期償還 5,727元,計分72期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還款總金額為412,344元,還款成數為0.04%,已足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
且依聲請人之過去消費及現在收入及支出情形以觀,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並依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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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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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 │ 100,195 │ 0.86% │ 49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300,058 │ 2.59% │ 148 │
│有限公司 │ │ │ │
├──────────┼──────┼─────┼─────┤
│華南商銀 │ 515,300 │ 4.44% │ 254 │
├──────────┼──────┼─────┼─────┤
│國泰世華銀行 │2,232,196 │ 19.24% │ 1,102 │
├──────────┼──────┼─────┼─────┤
│臺北富邦商銀 │1,282,156 │ 11.05% │ 633 │
├──────────┼──────┼─────┼─────┤
│兆豐商銀 │ 297,049 │ 2.56% │ 147 │
├──────────┼──────┼─────┼─────┤
│甲○商業銀行 │ 133,111 │ 1.15% │ 66 │
├──────────┼──────┼─────┼─────┤
│新光商業銀行 │ 68,161 │ 0.59% │ 34 │
├──────────┼──────┼─────┼─────┤
│遠東商銀 │ 628,852 │ 5.42% │ 310 │
├──────────┼──────┼─────┼─────┤
│玉山商業銀行 │ 137,615 │ 1.19% │ 68 │
├──────────┼──────┼─────┼─────┤
│台新商業銀行 │ 842,988 │ 7.27% │ 416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1,637,143 │ 14.11% │ 808 │
│有限公司行 │ │ │ │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704,369 │ 6.07% │ 348 │
│公司 │ │ │ │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 70,131 │ 0.6% │ 34 │
│有限公司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83,569 │ 4.17% │ 239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2,169,915 │ 18.7% │ 1,071 │
│有限公司 │ │ │ │
├──────────┼──────┼─────┼─────┤
│債權總額 │11,602,808 │ 每期金額 │ 5,727 │
├──────────┼──────┼─────┼─────┤
│清償成數 │約0.04% │ 清償總額 │ 412,34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 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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