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更,383,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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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芸鳳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單,現與配偶兩人共同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台幣(下同)12,000元,聲請人僅負擔其中3,400元。

再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馥坤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展場銷售人員,時薪120元,於百貨公司或商場有舉辦展覽時才有工作,自陳一個月最多僅能接到1、2場展覽,展期約4至5日,另於沒有展覽期間會做其他賣場或園藝方面兼職,每月收入最多15,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單均失效)、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薪資轉證明(展場薪資僅7至9千元不等)、薪資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惟多數債權人主張聲請人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未盡合理,而本院調查發現聲請人並無特殊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薪資低於一般水準,且以聲請人目前所任職工作時薪,若轉換為超市、超商兼職人員、保全公司文職人員,乃至攤販服務員,扣除勞健保費及排班等因素後,薪資應可達18,000元以上,是以18,000元計算聲請人每月還款能力。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000元,6年共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另聲請人與配偶共同在外賃屋而居,有房屋支出,是認其每月生活費應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941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本院認定薪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近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大眾銀行 │    132106    │  6.79% │     272      │
├─────┼───────┼────┼───────┤
│ 台北富邦 │    322986    │ 16.6%  │     664      │
├─────┼───────┼────┼───────┤
│ 華南銀行 │     72338    │  3.72% │     149      │
├─────┼───────┼────┼───────┤
│ 中國信託 │    136416    │  7.01% │     280      │
├─────┼───────┼────┼───────┤
│ 滙豐銀行 │    137852    │  7.09% │     284      │
├─────┼───────┼────┼───────┤
│ 渣打銀行 │    117789    │  6.05% │     242      │
├─────┼───────┼────┼───────┤
│ 安泰銀行 │    501930    │ 25.8%  │    1032      │
├─────┼───────┼────┼───────┤
│ 玉山銀行 │     60588    │  3.11% │     124      │
├─────┼───────┼────┼───────┤
│ 遠東銀行 │     94436    │  4.85% │     194      │
├─────┼───────┼────┼───────┤
│ 永豐銀行 │    368951    │ 18.97% │     759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40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4.8%     │還款總額│   288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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