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更,40,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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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劉惠靈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5年1月27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於張姐水餃牛肉麵店擔任雇員,每月平均收入新台幣(下同)20,000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收入切結書在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之配偶已歿,由其獨力扶養86年次之未成年子女1名,其子105年度9月起將就讀國立嘉義大學,有大學錄取通知書在卷可查,其數年內仍無法獨自負擔個人生活費用自明。

另,現存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解約金僅33元,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查。

現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房租及扶養費後,願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每月清償2,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以下簡稱)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臺北富邦商銀    │  428,981 │  6.33%  │   127    │   9,144  │
├────────┼─────┼─────┼─────┼─────┤
│國泰世華商銀    │  669,160 │  9.88%  │   198    │  14,256  │
├────────┼─────┼─────┼─────┼─────┤
│甲○(台灣)商銀│  341,696 │  5.04%  │   101    │   7,272  │
├────────┼─────┼─────┼─────┼─────┤
│匯誠第一資產    │  448,369 │  6.62%  │   132    │   9,504  │
├────────┼─────┼─────┼─────┼─────┤
│聯邦商業銀行    │1,043,601 │ 15.41%  │   308    │  22,176  │
├────────┼─────┼─────┼─────┼─────┤
│遠東國際商銀    │  350,665 │  5.18%  │   104    │   7,488  │
├────────┼─────┼─────┼─────┼─────┤
│玉山商業銀行    │  106,275 │  1.57%  │    31    │   2,232  │
├────────┼─────┼─────┼─────┼─────┤
│台新國際商銀    │  610,430 │  9.01%  │   180    │  12,960  │
├────────┼─────┼─────┼─────┼─────┤
│中國信託商銀    │  286,031 │  4.22%  │    84    │   6,048  │
├────────┼─────┼─────┼─────┼─────┤
│安泰商業銀行    │1,848,200 │ 27.29%  │   546    │  39,312  │
├────────┼─────┼─────┼─────┼─────┤
│匯豐(台灣)商銀│  639,961 │  9.45%  │   189    │  13,608  │
├────────┼─────┼─────┼─────┼─────┤
│加   總         │6,773,369 │   100%  │ 2,000    │ 144,000  │
├────────┼─────┴─────┴─────┴─────┤
│ 清 償  成  數  │           2.13%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2,000元。
總清償金額為144,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13%(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2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
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
,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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