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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城宇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更生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第59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目前擔任工地臨時搬運工,而依據上開裁定所載,債務人原先自陳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函問債務人始得知因目前房地產業景氣低迷,且加上其身體狀況不佳,其每月實際上工的日數有減少,現每月平均上工日數已降至約15日,每月薪資約為16,500元,並提供切結書一紙到院;
此外,債務人陳報其領有低收入戶補助以及子女生活補助,此部分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後,其於105年7月11日以高市社救助字第10535726000號函表示債務人及其長子自104年3月迄今共同列冊二類低收入戶,列冊期間家戶領有春節慰問金3,000元,每月領取家庭生活補助費5,900元(105年調為6,115元),長子領有每月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2,600元(105年調為2,695元),準此,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5,560元【16,500+(3,000÷12=250)+6,115+2,695=25,560元】。
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8.2%(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2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佐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地區10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2,485元,又債務人稱需扶養未成年之子林○○,並提出戶籍謄本以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5號判決為證,而依據前開判決,債務人之子林○○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係由債務人任之,另參照民法第1118、1119條之規定,債務人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故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證之情形下,債務人應負擔之長子扶養費應以高雄市105年度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即9,444元【12,485-(12,485×24.36%)=9,444元】為準。
是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應為21,929元,方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5,56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尚餘3,631元,足認債務人確實有盡其所能縮衣節食並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以及扶養費後的全部金額還予各債權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附表一
┌──────┬─────┬────┬────┬─────┐
│ 債權人 │ 金額 │ 比例 │每期金額│6年清償總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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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文森商曜國│ 530,755 │ 12.11%│ 605 │ 43,560 │
│際資產管理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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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 596,617 │ 13.62% │ 681 │ 49,0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中國信託商業│ 211,850 │ 4.84% │ 242 │ 17,424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 92,895 │ 2.12% │ 106 │ 7,632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 166,384 │ 3.8% │ 190 │ 13,680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元誠第一基金│ 30,579 │ 0.7% │ 35 │ 2,520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板信資產管理│ 220,857 │ 5.04% │ 252 │ 18,1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富邦資產管理│ 167,329 │ 3.82% │ 191 │ 13,75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陽光資產管理│2,209,783 │ 50.44% │ 2,522 │ 181,5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中華電信股份│ 9,603 │ 0.22% │ 11 │ 792 │
│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之星電信│ 15,760 │ 0.36% │ 18 │ 1,2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匯誠第二資產│ 26,489 │ 0.6% │ 30 │ 2,160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 99,818 │ 2.28% │ 114 │ 8,208 │
│有限公司 │ │ │ │ │
├──────┼─────┼────┼────┼─────┤
│遠傳電信股份│ 2,356 │ 0.05% │ 3 │ 216 │
│有限公司 │ │ │ │ │
├──────┼─────┼────┼────┼─────┤
│加總 │4,381,075 │ 100% │ 5,000 │ 360,000 │
├──────┼─────┴────┴────┴─────┤
│清償成數 │8.2% │
└──────┴─────────────────────┘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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