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秋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李芳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除一台屬於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之機車,爰不予處分外,就屬於清算財產之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聲請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