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清,5,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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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乙瑄即陳秀金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名下保險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48,43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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