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清,57,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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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卓賢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車齡16年之老舊車輛一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

另本院依職權函查國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之保單是否有保單解約金可領取,該公司表示債務人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其105年8月12日國壽字第1050080616號函附卷可憑。

至汽車部分,為89年出廠,車齡已16年,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無清算變價之實益,應予返還債務人,爰不予變價,且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5年7月18日雄院隆105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5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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