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清,79,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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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品嬅即宋維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於民國105年5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富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新台幣(下同)73,297元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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