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拍,616,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胡美晏
聲 請 人 柳如芳
前列胡美晏、柳如芳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念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劉就垂、債務人劉阜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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