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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邵麗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翁東銘於㈠民國93年9 月6 日、㈡民國94年4 月6 日、㈢民國95年7 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㈠1,200,000 元、㈡360,000 元、㈢1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㈠自民國93年9 月3 日起至民國128 年9 月2 日止、㈡自民國94年4 月4 日起至民國129 年4 月3 日止、㈢自民國95年7 月27日起至民國130 年7 月2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復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邵麗菊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翁東銘於㈠民國93年9 月8 日、㈡民國94年4 月7日、㈢民國95年8 月1 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㈠1,000,000 元、㈡300,000 元、㈢1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翁東銘均於民國105 年7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規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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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旗山│中華│246 │(空白)│89.5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材 料 及 ├──────┬─────┤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217 │中華段246地 │鋼筋混凝土加│ 1層:43.2 │無 │全部 │
│ │ │號 │強磚造 │ 2層:51.26 │ │ │
│ │ ├──────┤3層 │ 3層:44.55 │ │ │
│ │ │延平一路300 │ │騎樓:6.71 │ │ │
│ │ │巷25號 │ │合計:145.72│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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