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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宏逸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正凱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明聰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反訴 被告 歐陽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吳宏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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