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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馮友琪
被上訴人 陳良安
被上訴人 葉麗炒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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