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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晚晴徵信社即楊文龍
即 被 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惠芳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定明文。
本件上訴人106 年5 月19日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漏未記載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一併補正。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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