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 告 蔡美娟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黃柔雯 律師
被 告 陳安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4363號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106年7 月21日裁定(下稱原裁定)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在卷。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於107 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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