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訴,1408,2017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敏
送達代收人 徐仲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姿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615,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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