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
原 告 陳筱薇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張瑞芬律師
被 告 蜜鉢蘭若寺
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06年3月6日提出辯論意旨狀新增部分表示意見。
二、兩造請到院閱本院將調取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20號妨害祕密案件刑事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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