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訴,1605,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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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國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吳正忠、吳麗華間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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