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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蘇金龍
(即吳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邱威標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兩造請求,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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