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訴,1772,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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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天文宮
法定代理人 洪同郁
訴訟代理人 蘇國泰
邱順勝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金生
馬德隆
歐漢文
被 告 陳選

蔡蘇月桂
林宗融

林淑芬

林宜男
林冠男
蔡能眼
陳鳳生
蘇志津
吳福吏
蔡憲治
郭清敏
郭清雅
郭清定
洪素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林克
被 告 郭瑞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瑞山
被 告 陳清讚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被 告 蔡文雄
劉麗華
謝谷山
郭錦市

吳明瑞
吳金柱
吳明周
郭永富
郭龍溪

郭龍水
郭湧濬

潘宛蔓
簡文彥
莊琇文
莊大德
莊坤霖

吳德明
陳龔彩連(即陳志岡之承受訴訟人)

郭唱見(即郭黃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郭世昌(即郭黃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何郭美玲(即郭黃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郭鑾英(即郭黃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郭福山(即郭黃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郭宇柔(原名郭安琪,即郭黃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許美華(即林宗邦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訴訟代理人 施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7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因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該土地於分割時有無限制一節尚待調查,爰諭知再開辯論。
本件後續之言詞辯論期日俟岡山地政事務所函覆後再予通知兩造及參加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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