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邱梅鳳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
李汶哲律師
張芳綾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說 明
本件原告之訴僅有單一聲明,且所主張之先後位之訴並非相互排斥而不能併存,是否符合預備訴之合併之要件?或其性質上屬競合(重疊)訴之合併?為免突襲,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並請兩造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