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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薛家鈞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500 元(39,500元/ 平方公尺×19平方公尺),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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