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重訴,285,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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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黃淑惠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上 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6,400元,尚應補繳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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