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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漢中
林子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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