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上訴人 李漢中
林子貴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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