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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登傑
被 告 康漢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
次按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合法與否,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認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參照)。
又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項關於訴之不合法規定情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新臺幣(下同)10萬9,166元。
其後本院刑事庭始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然查被告係因為貪圖節省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之支出而低報原告之薪資,對勞、健保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並使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隆公司)獲得短繳勞、健保費用及退休金提撥金不法利益而遭判刑,此觀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之記載即明。
是依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觀之,原告請求附表編號3至6所示國定假日薪資、特別休假薪資、無故扣薪薪資及資遣費部分,即非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而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依首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2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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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項目 │金額(新 │
│ │ │臺幣) │
├──┼───────┼─────┤
│1 │勞退專戶6%提 │11,046元 │
│ │撥短少金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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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業給付差額 │21,33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年國定假日出│28,800元 │
│ │勤薪資 │ │
├──┼───────┼─────┤
│4 │三年年資14天特│11,200元 │
│ │休未休 │ │
├──┼───────┼─────┤
│5 │無故扣薪 │700元 │
├──┼───────┼─────┤
│6 │資遣費(年資3 │36,083元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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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109,1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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