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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 權 人 劉美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健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計算迄今已屆期尚未清償之債權為何?並更正聲明。
(按將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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