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麗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麗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利息請求百分之十九點九五之依據為何(依借款契約第三點,年利率似為百分之十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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