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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賴勇仁
債 務 人 大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朝景
人
債 務 人 方沈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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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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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3,233元 │105 年7 月17日│3.7﹪ │105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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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1,384元 │105 年7 月17日│3.7﹪ │105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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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00,000元 │105 年8 月17日│3.72122﹪ │105 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900,000元 │105 年8 月17日│3.72122﹪ │105 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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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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