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趙鴻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許炎坤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支票,票號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425,500 元之影本,未見債務人許炎坤之背書,請台端提出該支票之正本,如確未有債務人許炎坤之背書,則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許炎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