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186,201701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趙鴻川
債 務 人 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
債 務 人 許炎坤

一、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許炎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秀枝即麥車刀五金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共同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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